恢復執行要重新立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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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執行案件恢復執行不需要重新立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04條規定:中止執行的情況消失後,執行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恢復執行。恢復執行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2款規定,中止執行的情況消失後,恢復執行。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後,執行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職權恢復執行。恢復執行是指原已中止的執行程序的繼續,不需要重新立案,也不需要執行的裁定。從恢復執行程序開始,原中止執行的裁定就失去了效力,以前所進行的一切執行活動仍然有效。
法律依據:《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百零四條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後,執行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恢復執行。恢復執行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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