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迴轉立案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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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迴轉的程序:具備執行迴轉條件的,法院應作出執行迴轉的裁定。

執行迴轉立案程序是什麼

(1) 法院作出執行迴轉裁定。

(2) 執行迴轉應重新立案。

(3) 當事人對執行迴轉裁定不服可提出執行異議。

(4) 執行迴轉適用執行程序的法律規定,也應有權要求被執行人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

《執行規定》第109條規定:在執行中或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撤銷或變更的,原執行機構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書,作出執行迴轉的裁定,責令原申請人返還已取得的財產及其孳息。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執行迴轉,是指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在案件執行中或者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撤銷或者變更的,執行機關對已被執行的財產重新採取執行措施,恢復到執行程序開始時的狀況的一種救濟制度。執行迴轉制度是針對執行發生的錯誤而採取的一種補救措施,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和《執行規定》第109條對此作了規定。

執行迴轉的條件:

1、原執行依據正在執行或已經執行完畢。

原法律文書已為法院全部或者部分執行完畢,才發生執行迴轉的問題。

2、執行依據被依法撤銷或者變更。

只有當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或者變更的,才發生執行迴轉。因為正確的執行根據在執行完畢後,是不會產生執行迴轉的,而一旦執行根據有錯誤,依法定程序被撤銷或者變更,執行根據中所確定的權利義務即失去了其合法根據,那麼法院就應當依法保護合法當事人的權益,讓原來的被執行人的利益回覆到原有狀態。這裏,人民法院撤銷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只限於人民法院製作的法律文書,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執行完畢後,該法律文書被有關機關依法撤銷,經當事人申請,也可適用執行迴轉。

3、新的執行依據是其必備條件。

因為執行程序的發生以有執行根據為前提,再執行也不例外。法院要責成原債權人返還財產,應根據執行迴轉裁定進行。原執行依據被依法撤銷,只是表明原執行依據失效,並不具有要求原債權人返還財產的強制性。所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當由人民法院裁定執行迴轉,再以此裁定為新的執行依據,責令取得財產的原申請人返還財產或強制執行。

4、只適用於原申請執行人取得財產的情況。

綜上所述,這個執行迴轉在《民事訴訟法》中有一定的定義的,但是也是要符合一定的條件的即要有新的執行依據、原執行依據正在執行或者執行完畢了等等,一旦執行出來之後,被執行人是要及時履行支付金錢的義務的,否則是要支付一定的利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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