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復執行材料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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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恢復執行應提供哪些材料?

恢復執行材料包括什麼?

1、申請恢復執行書。當事人基本信息完整、執行請求明確、具體。申請人的聯繫地址及聯繫方式、電話號碼正確。(對被執行人信息儘量提供)。

2、申請恢復執行人有效證件複印件。

(1)單位包括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的複印件,且應加蓋該單位公章。

(2)自然人包括身份證或户口本複印件,且該自然人應簽字確認;或公安機關出具的户籍證明(應註明身份證號碼)原件。

3、法定代表人(代表人)、法定代理人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代表人、代理人身份證複印件。

(1)法定代表人(代表人)身份證明應加蓋本單位公章。

(2)法定代理人及其身份證明應與生效裁判文書的確認一致,身份證明應由法定代理人簽字確認。

(3)授權委託書應明確代理權限:如代為申請執行、代為放棄申請事項、代為和解、代收案件款物、代收法律文書等。

(4)代表人、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證複印件,應由該代表人、代理人簽字確認,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還應加蓋單位公章。

4、申請恢復執行的法律文書。

(1)生效法律文書(複印件)。

(2)債權憑證。

(3)中止執行裁定書。

(4)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書。

(5)未履行完畢的和解協議。

注:材料(2)(3)(4)(5)應當提交原件,無原件的應附證明材料

5、繼承或承受權利證明。證明必須經過生效裁判文書確認或者經公證機關公證。

6、證明中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事由消除的材料。

(1)被執行人有財產供執行的線索。

(2)其他中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事由消除的證明。

二、就法院裁定中止的案件申請恢復執行的,應當提交如下材料:

1、原中止執行裁定書,以及原裁定所列中止執行情形已消失的依據;

2、中止後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3、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等。

三、就和解案件申請法院恢復執行的,則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執行和解協議;

2、被執行人已履行的情況;

3、被執行人尚未履行的情況;

4、被執行人的下落和財產線索等。

四、就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案件申請恢復執行的,應當提交如下材料:

1、原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書;

2、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被執行人有無履行的情況;

3、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情況;

4、被執行人的下落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恢復執行是本來未對犯罪嫌疑人執行,後又執行的情況。不予執行實則是對犯罪嫌疑人的一種寬容,而恢復執行則是對犯罪嫌疑人的一種懲罰,是寬容過後無濟於事的結果,法律是公平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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