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期限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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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規定,早就摒棄了以往不公平不公正的做法。那就是不再區分申請執行人的身份,從而確定不同的申請執行期限。這是非常明顯的差別對待,違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那麼現在所有主體要申請強制執行都需要在兩年之內向法院的執行機關提起申請。然後法院就會接受該申請,馬上為該案件配上執行法官,專門負責該案件的處理了。只要被執行人一接到法院的執行通知之後,法院就可以正式對其財產進行必要的處理了。

申請執行期限規定是什麼

在這裏需要注意的是,這個申請執行期限和訴訟時效的作用是非常接近的,可以説是異曲同工之作了。如果超過了時限去申請,那麼就很有可能永遠都執行不到了,因為法院會喪失了強制執行力的。那麼是不是意味着法院就不再受理這樣的案件呢?並非如此,法院依然會接受這一案件的申請書,並且依舊會去辦事。但是隻要被執行人明確聲明或者抗議,説已經超過期限了,你法院不可以再執行了之類的話語。那麼法院就會啟動執行終結程序了。這一點和訴訟時效是一樣的,相信看到這裏之後,大家都知道及時維權的重要性吧!

還有一點和訴訟時效相同的是,這段執行期限也是可以被中斷、中止的。理由也是和訴訟時效的理由差不多。值得注意的是,判決文書是表明分期執行的,並且給予了寬限期讓敗訴一方先行執行的,那麼申請執行的時間並不是所有義務都到期之後才執行,而是每期到期之後,就可以申請。所以這裏會出現多次申請執行的情況。

以上就是對這一問題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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