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故意降低員工工資向哪裏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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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故意降低員工工資向哪裏投訴?

公司故意降低員工工資向哪裏投訴?

1、公司故意降低員工工資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或者是到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投訴。

此方法優點是方式簡單。缺點則是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除了投訴外,還可以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二、故意降低工資辭退員工合法嗎?

1、單位單方降低工資實際上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是一種嚴重違法、違約的行為。勞動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

《勞動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勞動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2、可見未經過雙方協商的情況下,該公司單方降低勞動者工資的行為違反了變更勞動合同的基本原則,也違反了勞動合同中的約定。故用人單位不能無故單方降低勞動者的工資。

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況辭退員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具體的賠償方如下: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裏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職員如果發現單位支付的工資數額,與自己勞動合同之中顯示的數額不願意,那麼可以向單位的相關人員詢問沒有按照約定支付工資的理由,如果單位給出的理由不充分,可以要求其補發,對於不補發的情形,則可以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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