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庭立案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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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庭在受理執行申請之後應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在立案之後應在10日內發出執行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後十日內發出執行通知。執行通知中除應責令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外,還應通知其承擔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的遲延履行利息或者遲延履行金。

執行庭立案後的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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