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報告財產是不是構成拒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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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不報告財產是不是構成拒執罪?

拒不報告財產是不是構成拒執罪?

拒不報告財產構成拒執罪的。拒執罪全稱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給付內容的判決、裁定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在有履行能力並且能夠履行的情況下,拒不履行,情節嚴重的行為。如果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卻拒不申報的,可以認為其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二、拒執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行為。

(二)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包括應當履行的義務的全部或部分。

(三)指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行為。沒有能力執行的,不構成本罪。

(四)情節嚴重的行為。是指下列行為:

1、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2、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拒執罪頒佈的作用是什麼

1、本罪主體是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本罪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抗拒執行已經生效的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者裁定。

2、與之前的內容相比,作了重大修改,即不再以是否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為必要條件。只要當事人有執行能力,而拒不執行,且情節嚴重的,即可依本罪處罰。

3、最高法院的新司法解釋,對本罪的定性和實體處理、程序都作了明確規定,具有很強的操作性。特別是應交由公安偵查、依法公訴的規定,人民法院應嚴格執行,以利監督和制約,確保司法公正。

拒執罪顧名思義從字面上理解就是對於國家相關機構給出的最終的裁決結果不予執行的行為,這屬於性質非常惡劣的行為,而拒不報告財產就屬於構成了拒執罪的情況,將會根據實際情況以及造成的後果來對犯罪嫌疑人做出最終的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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