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之訴原告主體的適格怎麼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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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案外人是否為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格原告,應從其聲明的權利依據着手,並根據相關實體法律規範作出初步判斷。如案外人的物權、股權等絕對權受到生效判決的妨害,且沒有其他救濟途徑的,可以初步判斷其具有提起第三人撤訴之訴的資格。如其依據的是債權,則要從嚴把握原告資格,一般情況下不允許債權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第三人撤銷之訴原告主體的適格怎麼判斷

根據規定,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格原告僅限於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這在規定首先排除了可歸責於本人的事由而未參加訴訟的第三人,其中顯而易見的邏輯在於法律敦促權利人珍惜並實現自己的權利,權利人若由於自己的過錯未能行使權利或怠於行使權利,所產生的法律後果都需自己承擔。

第二個限制條件實質上可以被第三人的法律概念所涵蓋,第三款再此加以闡明筆者以為這只是立法上的一種安排而不是立法者們意圖專門增加的一個限制條件,接下來結合第三人概念的分析將清晰的證明這一點。

所謂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對於應經開始的訴訟,以該訴訟的原、被告為被告提出獨立的訴訟請求而參加的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包括情形,一種是對未決案件訴訟標的的全部或一部提出獨立的訴訟請求,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基於自己的請求權對原判決雙方的一方或兩方同時提起一個新的訴訟,第三人將作為原告而其選擇的原訴當事人則是被告。在第三人提起的新訴中,若其主張獨立的請求權獲得支持,則原訴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將不對其產生約束力。不論該情形的第三人是否參加了原訴訟,其都有權依據其獨立請求權提出新的訴訟以維護其合法權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起的訴訟是一種普通的救濟程序,而第三人撤銷之訴是一種特殊的救濟程序,法律在此為第三人受侵害的合法權益設立了兩種救濟模式,第三人可自行選擇。法律既然沒有明確規定排除該種情形第三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訴訟權利,實務中不應當僅以已經提供一種救濟渠道的理由而予以剝奪,因此此種情形的第三人是適格原告。第二中情形之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主張由於訴訟結果而使自己的權利受到損害,因而獨立參加訴訟的第三人。這種情形也被稱為“詐害防止參加”。

所謂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雖然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但是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的第三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包含兩種類型,輔助型第三人和被告第三人。輔助型的第三人是真正意義上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他雖然能夠參加訴訟,但卻只能站在主當事人一方,雖然可以提供證據、辯論但卻不能提出與主當事人不同的主張。輔助型第三人蔘與訴訟的原因是因為訴訟的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但輔助型第三人並不會在其所參與訴訟中直接承擔民事責任,其合法權利也不會受到該訴訟作出的生效錯誤裁決的侵害,因此輔助型第三人不能成為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格原告。若法院的裁判直接使輔助型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則其可以通過上訴或者再審程序維護自己的利益。被告型第三人是我國民訴法中規定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或其自行申請而參加訴訟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對於受到通知或自行申請並已實際參加庭審的該類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其合法的權益可以在審判程序中由其自行維護,對其當然排除第三人撤銷之訴訟的適用,此乃法律明文規定。

在民事訴訟當中,如果法院對於案件作出判決以後,第3人不是因為自己的原因,從而導致了不能參加到訴訟當中的話,那麼法院的判決結果如果對第三方不利的情況下,是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銷的訴求的。但是需要判斷主體是否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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