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代理的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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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因產生的原因與基礎不同,可分為:
1.委託代理,即根據當事人的委託授權,代理當事人進行訴訟行為,代理權限依當事人的委託授權而定。
2.法定代理,即根據法律規定具有代理權。
3.指定代理,即為保護無民事訴訟行為人的合法權益而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理其進行訴訟。

訴訟代理的種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託訴訟代理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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