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案件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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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社會上進行各項活動時,有可能我們的某些權益會受到其他人的侵害,或者會與其他人或單位因為某些事情發生糾紛。當這個時候,我們會想向法院提起訴訟來保障我們合法的權利。那麼,法院受理案件有哪些條件呢?

法院受理案件的條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相關規定,法院受理案件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 原告必須是與事件直接相關的,不能説把一個和事件毫不相關的人告上法庭,這樣法院是不會受理的。另外原告還得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2、 被告也必須是明確的。我們把別人告上法庭,我們自己作為事件的當事人,必須交代清楚我們自己的信息比如姓名、住址、聯繫方式等。

3、 對於所要訴訟的事件也要交待清楚,有什麼請求或者與事件相關的事實理由都要明確具體。如果你想要索要賠償,向對方索要精神損失費、撫養費等,要有具體數額,比方説我們不能要求説原告要賠償我100萬以上的損失費,要具體明確到像賠償我217萬損失費這樣的數值。

4、 所訴訟的事件也要在人民法院的管轄範圍內。如果你所訴訟的事件是屬於行政訴訟的,就不屬於民事訴訟範疇了;如果糾紛雙方達成了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不屬於法院的管轄範圍,應該去仲裁機構那邊申請仲裁來解決;還有的案件在特定法院沒有管轄權,則應該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再提起訴訟;如果説你訴訟的案件是判決過了的,判決裁定生效了的,應該按申訴來處理;

5、如果説你訴訟的案件被法律規定了在一定的時期裏面是不能夠提起訴訟的,那麼在這個不能夠提起訴訟的時期裏,法院不會受理;在離婚收養相關的案件裏,如果法院判決過不準離婚或者這個離婚案件已經調解好了的,判決過收養關係要維持的,沒有發生其他新情況,沒有什麼其他新的理由,在判決後6個月內法院也是不會受理又提起訴訟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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