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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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怎麼寫?

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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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姓名或名稱):

審查,(單位)於年月日提出的(行政許可事項名稱)申請,因存在下列第種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項和(法律依據名稱)第條第款第項規定,決定不予受理:

1、該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

2、該事項依法不屬於本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職權範圍,(單位)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主管部門名稱)申請行政許可;

3、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經補正後仍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4、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

5、不具備法定的申請主體資格;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機關印章)

年月日

本通知書已於收到。

接收人簽字:

(本憑證一式兩聯,第一聯存卷備查,第二聯送申請人。)

二、行政許可條件是什麼?

申請人提出申請,是行政許可的前提條件,是申請人從事某種特定行為之前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遵循“原則”的原則,申請程序因相對人行使其申請權而開始。申請權是一種程序上的權利,相對人有權通過合法的申請,要求行政機關作出合法的應答。無論申請人在實體法上是否符合獲得許可的條件在程序上都享有該權利。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如果要提出行政許可的話完全是可以的,但是行政許可是屬於一種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為,所以必須要提交書面的申請書,然後行政許可機關對此需要進行一定的審查,如果不符合行政許可的受理條件的情況之下會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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