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許可申請多久之後可以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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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予行政許可申請多久之後可以再申請?

不予行政許可申請多久之後可以再申請?

如果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是需要認真審查的。如果符合行政許可條件的,行政機關應當准予許可,如果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不予行政許可。

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説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根據以上規定,在行政機關做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之後,申請人不能再一次申請行政許可,但是申請人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對行政許可的概念可以從廣義上和狹義上予以界定,廣義的行政許可包括行政機關的一般許可、特許、認可、核准、登記、批准、證明、檢驗、審核、備案等在內的所有行為,範圍比較廣泛。而狹義的行政許可則只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通過頒發許可證或者執照等形式,依法賦予特定的行政相對人從事某種活動或者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或者資格的行政行為。後者是在制定《行政許可法》時所採用的概念。

行政許可針對的是提出申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包括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准予申請人從事“特定的活動”,這個特定活動的形式極為廣泛,但是最終限定在行政許可法允許從事的事項範圍內。

二、不予行政許可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行政許可申請屬於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説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不予行政許可的情形,主要體現在申請人在向行政部門申請某項事件時,表現出來的態度使得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覺得對其是消極不尊重的,那麼有着很大的可能性會被行政部門拒絕的。情節嚴重的可能會在該當事人作出一些負面記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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