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訴訟的訴訟標的只有一個嗎?
一、共同訴訟的訴訟標的只有一個嗎?
共同訴訟的訴訟標的不一定只有一個。因為共同訴訟是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在兩人以上,具有同一訴訟標的,法院必須合併審理並在裁判中對訴訟標的合一確定的共同訴訟,其訴訟標的必需是同一法律關係,各訴之間具有不可分割的聯繫。人民法院不能分案審理,必須合併審理。並沒有要求訴訟請求是同一個也沒有要求訴訟請求只有一個,其要就是訴訟標的之間具有不可分的聯繫,必須合併審理。
二、必要共同訴訟的情形
1.掛靠關係(《民訴司法解釋》第54條)
2.個體工商户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民訴司法解釋》第59條2款)
【注意】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户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為當事人。有字號的,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應同時註明該字號經營者的基本信息。(《民訴司法解釋》第59條1款)
3.個人合夥問題(《民訴司法解釋》第60條)
【注意】全體合夥人可以推選代表人;被推選的代表人,應由全體合夥人出具推選書。
4.企業法人分立問題(《民訴司法解釋》第63條)
5.借用關係(《民訴司法解釋》第65條)
6.一般保證關係(《民訴司法解釋》第66條)
7.無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侵權案件(《民訴司法解釋》第67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其監護人為共同被告。
8.繼承關係(《民訴司法解釋》第70條)
【注意】繼承案件中有可能出現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9.共有財產關係(《民訴司法解釋》第72條)
10.第三人侵權的安全保障關係(《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
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
綜上,人們之間產生了矛盾而想去法院解決的情況是非常多的,但是如果每一個案件都由法官一一解決只會浪費資源,所以對於一些類似的情況或者緊密關聯的案件就會合並在一起,這樣不僅有利於案件的有效處理,還可以節省矛盾解決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