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標的被羈束還可以再次提起訴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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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標的被羈束還可以再次提起訴訟嗎?

訴訟標的被羈束還可以再次提起訴訟嗎?

是可以的;

1.當事人初次請求履行法定職責被拒,並不當然的剝奪了其以後再次申請的權利。若時機成熟或材料符合要求,仍然可以再次請求履行法定職責。

2.對於當事人而言,按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指引,提起民事訴訟之後,再次向行政機關提出相應的履行職責申請被拒,又對此提起行政訴訟,被原審法院以“核心訴訟標的已被生效裁判所羈束”為由裁定駁回,該裁判理由及處理結果顯然不當。不僅有以司法審查代替行政審查之虞,達不到行政訴訟實質性化解糾紛的效果,也使按照行政及司法指引行使權利的當事人陷入困局,對當事人而言亦不公平。

“訴訟標的為生效判決的效力所羈束的”中的“生效判決”怎樣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規定:“行政訴訟的標的為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所羈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依法裁定駁回起訴。”“生效判決”等同於“生效裁判”,不僅包括髮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還包括髮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書及調解書。對於“生效裁判”的文書種類僅指生效行政裁判。因為只有行政審判庭可以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民事審判庭或刑事審判庭只是把具體行政行為作為證據採信或者作為案件事實予以認定,其無權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綜上,“訴訟標的為生效判決的效力所羈束的”中的“生效判決”是指生效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故本案不受A市B區人民法院生效裁定的羈束。

二、訴訟標的因素區別

(1)訴訟請求,是用來準確又簡潔地表示請求審判的原告的主張;原因事實,又稱為訴訟理由,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請求司法保護所依據的案件事實。

(2)訴訟標的,又稱為訴的標的或訴的客體,是當事人雙方爭議和法院審判的對象。訴訟標的由訴訟請求和原因事實加以確定,其中任一要素為多數時,則訴訟標的為多數。(訴訟標的:是訴構成的要素之一,是指當事人之間因發生爭議,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關係。每一個訴訟案件至少有一個訴訟標的,但有的案件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訴訟標的 。

(3)訴訟標的物,是指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標的物指買賣合同中所指的物體或商品。舉例説明,在房屋租賃中,訴訟標的是房屋租賃關係,而訴訟標的物是所租賃的房屋。訴訟標的和訴訟標的物並不是永遠共存的,一個合同必須有標的,而不一定有標的物。

綜合上面所説的,訴訟標的被羈束如果當事人有什麼不服的話,那麼是可以再次使用法律的程序來保護自己的個人權益,但前提是必須要有合法的證據來證明所判決的有問題,這樣法律才會再次的受理自己的請求,所以,任何案件都是有它的法律依據,一定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流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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