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種類的訴訟標的是否可以一起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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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一種類的訴訟標的是否可以一起起訴?

同一種類的訴訟標的是否可以一起起訴?

同一種類的訴訟標的是可以一起起訴的,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對訴訟標的沒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生效力。

第一,提起民事訴訟,需要具備主體、案由、管轄等要素,其中最主要的是有明確具體的訴訟請求,也就是根據什麼情況、對什麼機構或人、要求人民法院作出什麼樣的判決。

第二,原告提起民事訴訟,對一個案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出一項或多項訴訟請求。也可以説,如果對同一案件,原告有多項要求的,可以在一次訴訟中一併提出;也可以在多次訴訟中分別提出。

第三,原告對一個民事案件,提出多少項訴訟請求,法律上是沒有限制的,完全由原告自己根據實際情況和其願望、需要來決定。當然,訴訟請求應該與案件事實有直接或間接、必然或或然、或多或或少的聯繫,不能毫不相干。即使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過多、過於牽強,也沒有問題,人民法院會依據事實和法律作出支持或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

二、共同訴訟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共同訴訟人這個概念反映的是訴訟的主體合併這一事實。構成共同訴訟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當事人雙方至少有一方是兩個以上,且各為獨立的訴訟主體。

2、客觀方面,訴訟標的須為共同。要麼是標的同一,要麼標的是同樣。沒有這些客觀上的聯繫,彼此分割的主體又怎麼能成為共同訴訟人呢?

3、屬同一人民法院轄區,如若分別由不同轄區法院管轄,同樣失去共同訴訟的基礎。

4、在程序上,人民法院進行合併審理。

如何區分普通共同訴訟和必要共同訴訟?

1、訴訟標的不同

必要共同訴訟的標準是訴訟標的同一,是指訴訟客體是同一個具體行政行為。換句話説,被訴行政行為本身是一個獨立、完整的具體行政行為,該行為或者是由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作出,或者是一個具體行政行為處理兩個以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普通共同訴訟的標準是訴訟標的同種類。普通共同訴訟屬於訴訟客體的合併,並因為訴訟客體的合併,導致訴訟主體的合併。因此要成為普通共同訴訟,必須有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就兩個以上同一種類的訴訟標的向同一法院起訴或應訴。

2、審理和裁判方式不同

必要共同訴訟人必須共同參加訴訟。如果有遺漏,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如果不願參加訴訟,法院可以通知他們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在必要共同訴訟中,法院必須合併審理、合一判決。

在我們國家案件處理是比較複雜的,人民法院每年都會處理很多的案件,而對於一些有關聯的案件可以進行合併處理,比如説訴訟所針對的標的物都是相同的,那麼經過當事人的同意可以進行一個共同的審理,普通的共同訴訟和必要的共同訴訟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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