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物優先購買權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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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有物優先購買權期限是多久?

共有物優先購買權期限是多久?

優先購買權並沒有明確的時間規定,但該權利有個明顯的特徵,就是在同等條件下才能享受,也就是説擁有優先購買權的人如果比其他人需要更多的時間才能購買,就不具備所謂的同等條件,也就不享受優先購買權。

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條 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條 按份共有人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的,應當將轉讓條件及時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優先購買權。

兩個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共有份額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二、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已明確為“十五日內”承租人須明確是否購買。如果出賣人不履行通知義務,就將財產賣給了第三人或者出賣人履行了通知義務,但在先買權人行使權利期間內,在先買權人尚未作出是否購買之意思表示之前就將財產出賣給第三人,先買權人應當享有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出賣人與第三人買賣關係的期間,即所謂的除斥期間。

《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四) 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並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共有物對於共有者是有權利優先購買的,但在實施購買時也需要提前的通知,同時其他的共有者需要在合理的期限之內行使優先購買的權利,如果造成了時間而沒有實施購買的話,那麼轉讓者是有權利把屬於自己的共有物出售給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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