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仲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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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仲程序法

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有關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仲裁委員會處理爭議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則,先行調解,及時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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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進行當事人申請。然後審查受理。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接到仲裁申請書後,進行審查。做好仲裁前的準備,其中包括組成仲裁庭,對應當迴避的仲裁委員會的成員、被指定的仲裁員、仲裁庭的書記員、鑑定人、勘驗人和翻譯人員等,作出迴避決定,調查取證等,最後進行仲裁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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