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財產保全執行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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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前財產保全執行程序是怎樣的?

訴前財產保全執行程序是怎樣的?

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係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法院接受申請後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可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

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如果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

如財產保全的原因和條件發生變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擔保的訴前保全的申請人在15日內未提起訴訟的等。

如果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被申請人因財產被保全而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申請財產保全執行需要什麼條件

刑事訴訟是處於平等對抗地位、有糾紛的雙方向處於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訴其糾紛,並請求裁判方解決其糾紛的活動。在刑事訴訟中,申請法院執行的條件主要有:

(1)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必須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具有可執行的內容;

(3)申請執行人必須是法律文書規定的權利人或者權利承受人;

(4)義務人沒有按期履行義務;

(5)屬於執行法院管轄。

三、訴前保全財產可否優先受償

首先,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其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人民法院因執行確定金錢給付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

其次,我國法律對優先受償權的範圍作了明確規定。享受優先權的僅有四種情形,即船舶優先權、民用航空器優先權、建設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優先權及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

再次,訴訟保全只是一種訴訟保障制度,不管是訴前保全還是訴中保全都是為了防止債務人在訴訟期間惡意轉移,或處分財產導致日後判決難以或無法執行,其目的均是為了日後更好的執行,而不是將訴訟保全等同於抵押權可以在日後執行中享有優先受償權,如果這樣就會導致先到期的債權人將債務人的財產保全,而後到期的債權人即使想保全也無從可保。至於訴訟財產保全的費用法律有明確規定,屬於優先支付的範圍,所以申請訴訟財產保全的費用是可以得到優先受償的,並沒有經濟上的損失。

訴前財產保全需要由當事人提出申請,申請提出之後需要法院裁定通過,採取相應的保全措施,申請財產保全需要滿足的條件包括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必須已經生效,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具有可執行的內容,義務人沒有按期履行義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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