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的裁決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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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仲裁的裁決期限是多久?

勞動仲裁的裁決期限是多久?

勞動仲裁的裁決期限是一年的時間。

1、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是指當事人因勞動爭議糾紛要求保護其合法權利,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否則,法律規定消滅其申請仲裁權利的一種時效制度。

2、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計算。”

3、在有些情況下,一年的時效期間還不能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如在有的行業,尤其是建築業,拖欠工資問題比較突出,工人的勞動報酬很多到年底才結算;還有些勞動者為了維持勞動關係,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對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的行為不敢主張權利。如果都適用一年的仲裁期間,不利於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二、仲裁的流程是什麼?

(一)、受理

1、仲裁程序是以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為起始。仲裁委員會收到當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請書後,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同時向被申請人發出仲裁通知書及附件。

2、雙方當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書或仲裁通知書後,應當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1)申請人須在規定的期限內預交仲裁費用,否則將視為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

(2)被申請人可在仲裁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答辯書;

(3)分別做好證據材料的核對及整理工作,必要時可提交補充證據;

(4)及時提交仲裁員選定書、法定代表人證明書、詳細寫明委託權限的授權委託書等有關材料;

(5)在被申請人下落不明的情況下,申請人應主動查找其下落,並向仲裁委員會提交被申請人的確切住所,否則將影響仲裁程序進行;

(6)被申請人若要提出仲裁反請求,則必須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提出。

3、此外,雙方當事人均有權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有權委託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

(二)、組庭

1、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和選定仲裁員。若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庭組成後,仲裁委員會向雙方當事人發出組庭通知書。

2、當事人在收到組庭通知書後,對仲裁員的公正性有懷疑時,可以在首次開庭前提出迴避申請,同時應當説明理由。若迴避事由在首次開庭後知道的,可以在最後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因迴避而重新選定或指定仲裁員後,當事人可以請求已進行的仲裁程序重新進行,是否准許,由仲裁庭決定。

勞動仲裁的裁決有效期一般是一年的時間,雙方當事人可以在一年時間內維護自己的權利。仲裁的流程首先就是申請與受理,其次就是組庭(組成裁決小組),然後就是開庭辯訴,最後就是進行裁決和進行救濟。救濟主要是對裁決不服產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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