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取保全措施後多久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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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取保全措施後多久開始執行?

一、採取保全措施後多久開始執行

會立即執行,人民法院接到訴前保全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訴前保全指訴訟前的財產保全,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二、申請財產保全擔保範圍是什麼

擔保範圍首先由當事人約定,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情況下,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利息、違約金、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全部債務。而訴訟財產保全擔保的範圍則由法律強制性規定,當事人無權事先作出約定。

對申請人來説,擔保的範圍應包括申請錯誤可能給被申請人造成的全部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而被申請人須擔保申請人在未來生效判決中可能確定的全部債權能得以實現,與擔保範圍有着密切關聯的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數額。

由於在保全過程中,有關的財產通常情況下不是申請人控制的,因此即使申請錯誤導致被申請人的損失,該損失不可能大到被保全財產的數額的程度,因此擔保的數額達到足以賠償保全錯誤可能造成的損失的程度就可以了。

法院決定採取保全措施後會立即執行。申請財產保全的範圍需要由當事人提前約定,若當事人未提前約定或存在約定不明的情況,財產保全措施主要應用於主債權,違約金,利息等方面。訴訟財產保全中的擔保範圍是由法律強制規定的,當事人是無權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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