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的內容包括哪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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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攬合同的內容包括哪些事項?

承攬合同的內容包括哪些事項?

承攬合同通常包括下列內容:

(1)承攬的標的

即承攬人應完成的工作,例如加工、定作、修理、檢驗、測試等;

(2)承攬工作成果的數量

如果承攬人的工作成果可以進行計量,當事人可以約定數量條款;

(3)承攬工作成果的質量

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4)承攬的報酬

承攬合同為有償合同,因此即使當事人未約定報酬的數額、支付辦法等,也不應當直接認定為無償合同。報酬的種類可以是金錢,也可以是金錢以外的其他物或權利。報酬通常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但當事人可以作出特別的約定;

(5)材料提供

即約定由當事人哪一方提供原材料;

(6)履行期限

包括承攬人完成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的期限以及定作人支付報酬的期限;

(7)工作成果的驗收標準和方法

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助的,定作人有協助的義務。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並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

應當指出,《民法典》關於承攬合同內容的規定屬於提示性條款,當事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的提示,有選擇地將上述內容訂入合同,也可以在上述條款之外另外擬定當事人認為必要的合同內容,例如合同的履行地、違約責任等。

二、簽訂承攬合同要注意哪些問題?

(1)承攬方必須具備履約能力和條件。

(2)定作方必須明確提出定作物的品名、數量、質量及其他特殊要求,承攬方不得擅自改變定作方的要求。

(3)當事人雙方必須遵守《民法典》的規定,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否則,視為無效經濟合同。

承攬合同屬於民事合同的一種,在承攬人和定作人之間就承攬的事項協商達成一致的,此時需要嚴格的按照法定的合同標準來簽訂一份書面的承攬合同,在承攬合同中要註明最基本的合同事項,之後還需要由雙方當事人之間在合同的最後簽字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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