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關於追訴時效延長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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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關於追訴時效延長是怎麼規定的?

刑法關於追訴時效延長是怎麼規定的?

《刑法》關於追訴時效延長的情況是逃避偵查的,不受追訴時效規定。關於追訴時效,是指《刑法》規定的,對犯罪人進行刑事追究的有效期限,超過此期限,司法機關就不能追訴,即不能再追究刑事責任。

按照《刑法》規定,追訴時效的檔次分為:五年、十年、十五年與二十年。

(1)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就不能再追訴。

(2)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的,經過十年後就不再追訴。

(3)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的不再追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後認為必須追訴的,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二、追訴時效的計算方式是什麼

(1)追訴時效的計算日期按照《刑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之日一般是指犯罪成立之日,但是也有特殊情形。

同時也要注意是犯罪成立之日而不是犯罪既遂之日。

(2)追訴期限的截止日。追訴期限應該從犯罪之日起計算到審判之日為止。只要在審判之日還沒有超過訴訟時效的,就可以追訴。

(3)追訴期限的延長。追訴期限的延長是指追訴時效進行期間,因為發生法律規定的情形,而追訴時效暫時的停止執行。具體包括如下兩種:

①根據《刑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視頻的,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

②同時根據《刑法》第八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該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除了前面兩種情形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外,如果犯罪人犯新罪依然要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刑事案件同樣是存在追訴時效的。不同於民法上的時效,原告超過時效只喪失了勝訴權,並未喪失起訴權。但刑事司法中,超過追訴時效的,追訴權、求刑權、審判權及行刑權一併消滅,不能再對犯罪人啟動刑事訴訟程序。

在民事案件中存在訴訟時效,這是為了督促當事人儘快行使自己的權益,防止躺在權利上睡覺,當然了,目前法律當中所規定刑事案件也是有追訴時效的規定,但是追訴時效並不是固定的,符合條件的情況之下可以延長,比如在偵查過程當中逃避偵查的,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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