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勞動關係追訴時效在哪些情況下可以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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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勞動關係追訴時效在哪些情況下可以延長?

事實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工人單位未簽訂書面合同的一種勞動關係,生活經驗告訴我們,事實勞動關係得仲裁訴訟是不受時效的控制的。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利,法律法規規定,事實勞動關係追訴時效在特殊情況下是可以延長的,但具體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延長呢?

一、什麼是事實勞動關係?

事實勞動關係是指無書面合同或無有效書面合同形成的勞動僱傭關係以及口頭協議達成的勞動僱傭關係。事實勞動關係的確認需存在僱傭勞動的事實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合法地位,確認了勞動關係不依賴書面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擴大了勞動保護範圍,對不簽定勞動合同的僱主有了更大約束,更多的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二、什麼是追訴時效?

追訴時效是刑法規定的司法機關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過法定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予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三、事實勞動關係追訴時效是否可以延長?

1、追訴時效的延長(即不受追訴期限限制的情況):

(1)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是受理案件;犯罪人逃避偵查審判的。

要件:

①司法機關已經立案偵查或者受理案件;

②罪犯有逃避偵查、審判的行為。

(2)被害人提出控告,而司法機關應立案或受案而沒立案、受案的。

要件:

①被害人提出控告;

②司法機關本應立案或者受案而沒有立案、受案。

2、追訴時效的中斷:

《刑法》第89條第2款規定: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例如,甲1985年1月5日犯一個盜竊罪,盜竊數額較大。其法定最高刑為3年,其追訴期限為5年,自1985年1月5日起計算。甲在1988年6月3 日又犯有尋釁滋事罪,其追訴時效是10年。自1988年6月3日起計算,須經過10年不再追訴。問題是,因為1988年發生的尋釁滋事罪,影響到1985 年盜竊罪的追訴時效。其盜竊罪(前罪1985年發生的)的追訴時效從犯後罪(尋釁滋事罪)之日(1988年6月3日)起重新計算,經過5年不再追訴。本來盜竊罪的追訴時效從1985年1月5日起算,經過5年不再追訴,結果成為自1988年6月3日起算,經過5年不再追訴。其後罪尋釁滋事罪的追訴時效照常計算,即自1988年6月3日起計算,須經過10年不再追訴。假如在1992年將甲抓獲歸案,其盜竊罪和尋釁滋事罪均在追訴期限內,可對二罪進行追訴。假如在1996年將甲抓獲歸案,則其盜竊罪自1988年6月3日計算,已經過5年,不得追訴;其尋釁滋事罪仍在追訴期限內,可以追訴。時效中斷制度的實質在於,追訴時效制度雖然對罪犯有點優惠,但這個優惠並不是無條件的。條件是在其某罪行的追訴期內不得再犯罪,如果再犯新罪,前罪的追訴時效從新罪發生之日起重新計算。

追訴時效是以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為存在目的的。從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看出,在事實勞動關係中,若勞動者在違反合同的必要義務或注意義務,或司法機關並未受理受害人提出的控告的,事實勞動關係的追訴時效可以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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