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規定的什麼是民事法律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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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規定的什麼是民事法律公證?

一、法律上規定的什麼是民事法律公證?

民事法律公證是指公證機關對民事法律規範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所形成的具體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進行公證,以確認其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真實性、合法性。國內民事公證包括:遺囑公證、繼承公證、收養公證、贈與公證、民事協議類公證等。

所謂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可以產生, 變更或解除民事關係(民事範圍內權利和義務的關係)的行為。如遺產繼承、子女收養等民事關係,均屬於可以產生,變更或解除的民事關係。公證機關所做出的有關民事法律行為方面的公證,即屬於民事法律行為的公證範疇。

公證,即人們所説的公家作證。它是指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法律行為及有法律意義的文件和事實,確認其真實性和合法性的一種活動。公證機關是由國家設置的,行使國家公證職能的機構,我國的公證機關是市、縣公證處,還有外交代表機關即駐外使館、領事館。公證處受司法行政機關領導,但它本身不是國家司法行政機關,而是國家公證機關。各公證處之間沒有隸屬關係,各自出具的公證書,都具有同等的效力。

二、公證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1、法定證據效力,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2、強制執行效力,是指對公證機構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如債務人不履行,債權人可持公證書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而不再經過訴訟程序。

3、法律行為成立要件,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某些法律行為必須採用公證形式設立、變更或終止時,公證即成為相應的法律行為設立、變更、終止的必備要件。另外,如果按照國際慣例或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某些法律行為設立、變更或終止必須辦理公證,則公證也成為其成立的要件。

在民事法律的範圍內,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所進行的公證就是民事法律公證,需要由公證機構作出公證的決定,最少要有兩名以上的公證人在場,公證的文書是具備法律效力的,並且具有強制執行力,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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