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因工傷事故有沒有工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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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員工因工傷事故有沒有工傷假?

員工因工傷事故有沒有工傷假?

工傷是有醫療假期的,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工傷認定類型

(一)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工傷主要有以下類型:

1.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這裏,要理解和把握“事故”的本質是“意外的損失或災禍”,有漸進性(比如慢性中毒、血吸蟲感染等)和突發性(比如工架垮塌、高空墜物傷及等)兩種,不可拘泥於突發性一種情況;

1.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1.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1.4患職業病的;

1.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交通軌道、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1.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2.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2.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三)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3.1故意犯罪的;

3.2醉酒或者吸毒的;

3.3自殘或者自殺的。

員工出現工傷事故的情況是非常常見的,員工在從事勞動工作時,是可能因意外或者設備故障而導致受傷的,但只要屬於上述情況的就是可以認定為工傷事故,並按照工傷事故來進行賠償處理的,具體情況應當對傷殘情況進行鑑定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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