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權的期限多久可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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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權的期限多久可以行使?

一、合同解除權的期限多久可以行使

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法律有規定或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期限為準;法律沒有規定或當事人沒有約定的,合同解除權行使期限為自解除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時間。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四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二、合同解除的法定條件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單方享有任意解除權的合同有哪些

合同單方可行使任意解除權的合同有:

1、加工承攬合同中的定做人;

2、貨物運輸合同中的託運人(在貨物到達前);

3、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如果保管合同無固定期限的,保管人也有任意解除權;

4、保險合同的投保人。

所謂任意解除權,是不需要以對方違約為理由而主張解約的解除權。任意解除合同,即不符條件的合同解除,它不以當事人違約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當事人自己的意願而單獨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權是合同當事人所擁有的權利,但一般在行使此解除權時一定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處理,而且還需要存在法定的事由,這樣才能算是合理、合法的;如果一方解除合同是沒有任何理由的,對於另一方當事人是可以認定對方違約,從而可以依法的要求相應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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