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有何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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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有何期限

1.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有何期限

解除權的行使,是法律賦予當事人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手段,該權利的行使不能毫無限制。行使解除權會引起合同關係的重大變化,如果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長期不行使解除的權利,就會使合同關係處於不確定狀態,影響當事人權利的享有和義務的履行。因此,解除權應當在一定期限內行使。按照《民法典》第564條的規定,行使解除權的期限分為兩種情況:

(1)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2)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2.合同解除權該如何行使?

根據《民法典》第565條及第562條、第563條的規定,合同解除權的行使要做到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合同的解除需要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二是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當事人一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必然會引起合同的權利義務的終止,為了防止對方當事人因不知道一方已行使合同解除權而仍然履行從而遭受損害,應當通知對方。根據法律規定,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本文來源: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典》合同編熱點問題200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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