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中縣政府的答辯狀能作為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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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中縣政府的答辯狀能作為證據嗎

一、行政訴訟中縣政府的答辯狀能作為證據嗎?

行政訴訟中縣政府的答辯狀能作為證據,行政訴訟中常見的證據類型包括: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數據;

(五)證人證言;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二、行政訴訟中可以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情形有哪些?

(一)由國家機關保存而須由人民法院調取的證據;

(二)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

(三)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

三、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有哪些?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覆,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卹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在提起行政訴訟之前,可能行政相對人向當地人民政府遞交過相關的答辯意見,根據行政案件的具體情況,在提起行政訴訟之後,向當地人民政府遞交的答辯意見或者當地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等,這些書面材料要妥善保管好,是有可能作為證據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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