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門行政不作為能起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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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部門行政不作為能起訴嗎?

政府部門行政不作為能起訴嗎

對於行政不作為可以依法起訴,目前法院受理行政不作為訴訟案件的依據來源於《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1款第4項、第5項、第6項規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其“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覆的;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卹金的”三類行為提起的訴訟案件歸為行政不作為案件。顯然,自行政訴訟法正式實施之日起,行政不作為訴訟即已經被作為一種與行政作為訴訟相對應的獨立訴訟形態進入訴訟家族了。行政不作為的起訴、受理、裁判因為行政訴訟法的授權而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二、行政不作為表現形式

通過對近幾年來我院審理的行政不作為案件分析,行政不作為的主要表現形式有以下幾種:

1、在依申請的行政案件中,對行政相對人的申請不予受理或受理不予答覆。如高谷鎮大青村四組訴彭水縣國土局不處理土地糾紛一案。

2、在依職權的行政案件中,對受害人請求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申請或行政主體自己發現的需要立即實施救助義務的情形視而不見,置若罔聞,拖延履行行政義務。

3、在接到行政相對人的許可申請,求助申請或依職權發現相對人需要立即實施救助義務的情形後,藉故擺脱,無正當理由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內拖延履行行政義務。如馬康容訴彭水縣國土局不頒發建房許可證一案。

4、不履行行政合同中約定的行政義務,如張丹等五人訴彭水縣人事局、縣計生委不履行人事行政合同一案。

5、不履行基於行政主體的自身行為所派生的行政義務,如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被確認違法後,賠償請求人向行政主體請法語行政賠償,行政主體不予答覆的行為。

行政不作為其實也是一種瀆職的表現,很多行政相對人都知道提起行政訴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大費周章的維權結果,也並不會對行政不作為的某些具體工作人員有什麼確切的處罰措施,因為國家對行政不作為的處罰力度太輕,所以這種現象現在沒有徹底杜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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