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判決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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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執行判決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拒不執行判決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應予以立案追訴。情節嚴重一般指的是:

1、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2、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上述第四項行為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收受他人賄賂或者濫用職權,有上述第四項行為的,同時又構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拒不執行判決罪的表現形式包括什麼

1、要有拒絕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行為。

所謂拒絕執行,是指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確定的義務採取種種手段而拒絕履行。既可以採取積極的作為,如毆打、捆綁、拘禁、圍攻執行人員,搶走執行標的、砸毀執行工具、車輛,以暴力傷害、毀壞財物、加害親屬、揭露隱私、破壞名譽等威脅、恫嚇執行人員,轉移、隱藏可供執行的財產,命令停止侵害仍不停止侵害而故意為之等等,又可以採取消極的不作為方式,如對人民法院的執行通知置之不理或者躲藏、逃避等。既可以採取暴力的方式,又可以採取非暴力的方式。既可以公開抗拒執行,又可以是暗地裏進行抗拒。不論其方式如何,只要其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即可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2、執行義務人必須具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

倘若沒有能力如執行義務人本身無執行財產而無法履行判決、裁定所確定的義務,則是無法、不能執行,而不是拒不執行。所謂有能力執行,是指根據人民法院查實的證據證明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為義務的能力。行為人在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生效後,為逃避義務,採取隱藏、轉移、變賣、贈送、毀損自己財物而造成無法履行的,仍應屬於有能力執行,構成犯罪的,應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

3、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情節尚不屬於嚴重,即使具有拒不執行的行為,也不能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

無論是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只要是人民法院經過審理之後作出相應的判決的,在判決生效之後,負有履行義務的一方需要在法定期限內執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如果是該行為人有能力執行但是拒不執行的,此時情節嚴重的會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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