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被訴前保全後案外人能提異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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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被訴前保全後案外人能提異議嗎?

一、財產被訴前保全後案外人能提異議嗎?

1、財產被訴前保全後案外人能提異議

根據《關於人民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第七十條 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

2、案外人異議一般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提供相應的證據。以書面形式提出確有困難的,可以允許以口頭形式提出。

對案外人提出的異議,執行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的規定進行審查

審查期間可以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保全措施,但不得進行處分。正在實施的處分措施應當停止。

經審查認為案外人的異議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其異議,繼續執行。

3、案外人提出異議的執行標的物是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經審查認為案外人的異議成立的,報經院長批准,裁定對生效法律文書中該項內容中止執行。

二、訴前財產保全必須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1、需要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即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情況緊急,不立即採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3、由利害關係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係人,即與被申請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為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犯的人。

4、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

三、訴前財產保全與訴訟中財產保全的區別是什麼?

1、申請的主體不同。訴前財產保全是在起訴前由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中財產保全是當事人在訴訟進行中申請財產保全。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由申請人提出申請,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採取保全措施。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法院不得依職權採取保全措施。

2、申請財產保全的時間不同。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在案件受理後、判決生效前提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必須在起訴前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3、對申請人是否提供擔保的要求不同。訴訟中財產保全,人民法院責令提供擔保的,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沒有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的,申請人可以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依職權採取保全措施的,有關的利害關係人也可以不提供擔保。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在滿足一定的條件之後,公民、單位等在向法院起訴之前,可以提出訴前保全的請求。法院受到此類請求之後,需要依法審查判斷是否滿足保全條件。若是法院同意保全,若是案件外的第三人對於保全存在異議,可以在規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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