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發行公司債券罪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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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發行公司債券罪如何處罰?

一、擅自發行公司債券罪如何處罰?

1、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2、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擅自發行企業債券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證券發行管理秩序及其社會公眾、法人的合法財產權益。

2、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所謂單位,指通過工商登記程序設立的或其他依法成立的“單位”,包括法人、非法人單位,均能成立本罪主體。

3、客觀要件

在犯罪的客觀方面,行為人務必實施了下述擇一行為且達到法定後果:

(1)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而擅自發行股票。未經批准,在此包括沒有報請上述法定機構批准以及雖然業已上報但未獲批准兩種情況。

(2)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而擅自發行公司、企業債券。

4、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罪過形式是故意。有必要強調的是,雖然在本罪場合,行為人的故意往往表現為(擅自發行)行為上的故意。

未經有關機關的同意,就擅自發現公司的債券,將會按照《刑法》第179條當中所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來進行處罰。具體的量刑幅度應當是根據發行的債券金額大小以及犯罪行為情節嚴重程度來作出不同的判斷,應當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來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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