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的舉證期限在哪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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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的舉證期限在哪個階段?

民事訴訟的舉證期限在哪個階段?

舉證期限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30日內。舉證期限,是指法院送達的《舉證通知書》中規定的,當事人向法院提交證據的時間限制。舉證期限屆滿,是指超過法院指定的,向提交證據的最後時間。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

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二、民事訴訟舉證時限的規定是什麼?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

1、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2、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3、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

4、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30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5、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民事訴訟的舉證期限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在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前提下,舉證的時間不能少於30天,從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後開始計算,一般來説,舉證的期限需要由當事人協商一致,還要得到法院的認可才可以,在舉證期限內要提供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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