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作證證人能是親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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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作證證人能是親屬嗎?

一、法院作證證人能是親屬嗎?

所謂證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實情況並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供證言的人。憑藉證人的證言來查清案件事實為古今中外的法律所重視,也是各種訴訟運用最廣泛的一種證據形式。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證人必須瞭解案件的情況。如果知道案件情況是證人的一個基本特徵,也是成為證人的必備條件。證人對案件事實的瞭解,是在案件事實的發生過程中或者發生之後形成的,在訴訟中,證人把在此之前形成的記憶通過語言文字再現出來,成為證人證言。出庭作證是證人的義務,對於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證言,除非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得以拒絕。證人在作證時應當如實提供證言,如果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

所以,直系親屬也可以作為證人,只是他的證明力也許不如無利害關係的證人。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二、證人作證的形式有哪些

1、書面證言或視聽資料或雙向視聽傳播技術手段

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是指

(1)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2)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

(3)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

(4)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

(5)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以上情形,經人民法院許可,證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或者視聽資料或者通過雙向視聽傳輸技術手段作證。

2、出庭作證

具體程序是:

(1)、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10日前提出申請,並經人民法院許可;

(2)、人民法院准許的,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並告知其應當承擔如實作證及作偽證的法律後果;

(3)、證人出庭後、作證前,審判人員要告知其作證的權利和義務;

(4)、審判人員和當事人可以對證人進行詢問。證人不得旁聽法庭審理;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讓證人進行對質。

證人出庭作證對於案件的審查來説是非常重要的,畢竟出庭作證能夠有利於法院查清楚案件的情況。瞭解案件情況的人員有義務作證。而且不管是根據《民事訴訟法》還是《刑事訴訟法》當中的規定,證人有義務出庭作證,除非説有一些特殊的原因,可以不到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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