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申請法院延長證人出庭作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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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能申請法院延長證人出庭作證嗎?

能申請法院延長證人出庭作證嗎

可以申請延長舉證時間,當事人申請延長舉證期限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並經人民法院許可。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予以准許的,應當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並告知其應當如實作證及作偽證的法律後果。

證人因出庭作證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提供證人的一方當事人先行支付,由敗訴一方當事人承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3條之規定,答辯期為15天,因而舉證期限不少於15天。

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舉證期限,並須要得到法院的認可,法院應當製作協商舉證期限筆錄,但協商的舉證期限不宜過長,主審法官應當考慮3個月的辦案期限,最好限制在30日內;如果雙方當事人對舉證期限協商不成,那麼,由法院指定舉證期限,時間一般在15日以上30日內。

二、哪些人不能做為證人?

1、證人證言是證人對案件真實情況的陳述,因此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為證人。待證事項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不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作為證人。2、訴訟代理人與證人的地位是衝突的,因此訴訟代理人不能在一個案件中既做代理人又作證人。

3、審判員、陪審員、書記員、鑑定人、翻譯人員和參與民事訴訟的檢察人員如果在自己參與的案件中作為證人就可能影響審判的公正性,因此這些人不能在案件中作為證人。

事實上,在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證人出庭作證時間的時候,必須要確認證人是可以在指定的時間內出庭作證的,不然,如果人民法院同意了延長出庭作證的時間,但到時候證人又不肯出庭作證的話,事情就比較麻煩了。畢竟證人出庭作證也是有一定風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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