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工傷認定時效過了怎麼辦?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6W

死亡工傷認定時效過了怎麼辦?

在工作當中難民會遇到一些突發情況,特別是在一些高危職業當中,我們難免會遇見一些特殊的情況,比如説勞動者在建築工程當中不小心摔傷摔死都是有可能的,那麼死亡工傷認定時效過了怎麼辦呢,以下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資料,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工傷認定辦法》第7條規定:“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完整,屬於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範圍且在受理時效內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雖然《工傷認定辦法》關於個人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的確為一年,但並沒有規定一年之後勞保部門就一定不予受理。關於一年的時效問題,應理解為超過一年後,認定勞動保障部門如果不予受理,將不屬於行政不作為,但法律並未作出超過一年就不可以受理的規定。

從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角度來看,用人單位和勞保部門都應對超時限的申請作出受理和認定。還有部分人主張:以人身損害賠償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但《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一條明確規定: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以及該法第十二條:“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責任的,告知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辦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從《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二條是不是可以這樣理解,對於職工在工作當中,受到第三人侵權造成的工傷,如果超過1年申請時效,勞動保障部門就不在“應當受理”範圍之內,對與第三人侵權造成的工傷,如果超過1年的申請時效,那麼工傷職工還是可以通過《人身損害賠償解釋》來追究侵權第三人以及有過錯的用人單位。

綜上所述,關於死亡工傷認定時效過了的相關規定小編已經為大家整理出來了,民法當中時效的規定是十分重要的,有些權利時效一過的話再去主張權利就會變得十分麻煩,這對這一問題,如果大家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在線諮詢我們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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