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何為非法搜查公民身體
一、根據規定何為非法搜查公民身體?
無搜查權利的人或有搜查權利的人沒有經過合法程序的批准而對公民實施的搜查,都屬於非法搜查。非法搜查公民身體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二、涉嫌非法搜查罪可以申請審判人員迴避的情形有哪些?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翻譯人員的;
(四)與本案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近親屬關係的;
(五)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三、非法搜查案件中定罪證據需要證明哪些事實?
(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為被告人所實施;
(四)被告人有無刑事責任能力,有無罪過,實施犯罪的動機、目的;
(五)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以及案件起因等;
(六)是否系共同犯罪或者犯罪事實存在關聯,以及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七)被告人有無從重、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
(八)有關涉案財物處理的事實;
(九)有關附帶民事訴訟的事實;
(十)有關管轄、迴避、延期審理等的程序事實;
(十一)與定罪量刑有關的其他事實。
四、涉嫌非法搜查罪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的情形有哪些?
(一)庭審期間身患嚴重疾病或者行動極為不便的;
(二)居所遠離開庭地點且交通極為不便的;
(三)身處國外短期無法回國的;
(四)有其他客觀原因,確實無法出庭的。
普通的自然人在任何情況下都沒有搜查權,而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即便要進行搜查也需要取得搜查證,在沒有任何合法憑證的情況下無權對公民住宅或者身體進行搜查。遭受到非法搜查行為以後,可以到公安機關報警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