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糾紛處理司法解釋對一物多賣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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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糾紛處理司法解釋對一物多賣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買賣合同糾紛處理司法解釋對一物多賣的規定是怎樣的?

因一物多賣引起的買賣合同糾紛,物權歸屬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買賣合同糾紛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有哪些?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三、買賣合同糾紛怎麼起訴?

1、準備好民事訴訟狀。

2、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並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準時出席參與訴訟活動。

4、若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應在接到判決書後15天內或接到裁定書後10天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並遞交上訴狀。

四、買賣合同糾紛的訴訟費有哪些?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事實上,不管是普通動產還是不動產,簽訂多份買賣合同的這種行為已經嚴重違反法律規定,但是對於買賣合同當中的買家來講,買家的合法權益是受法律保護的,如果一物多賣,物權所有權的歸屬不能一概而論,沒有取得物權的買家,是可以追究賣家的違約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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