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37條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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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典137條是意思表示的相關內容,因此很多人對於這條法規會表示不理解,下面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收集到的相關資料,其中包括了民法典137條的內容和相關的法規解答。

民法典第137條的解讀

一、民法典條文137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條  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

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採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數據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當事人對採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本條對“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作出了規定。

二、對該項法規的解讀

1、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是指須送達給相對人才能生效的意思表示;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是指無須送達給他人即可生效的意思表示。前者如要約、承諾、解除合同的通知等;後者如遺囑、動產的拋棄等。

2、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分為對話意思表示和非對話意思表示。

(1)以當面交談、啞語、打電話、打旗語等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為對話意思表示,採瞭解主義,即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比如,甲給乙打電話提出要約,乙瞭解要約內容後,要約生效。

(2)以信件、數據電文等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為非對話意思表示,採到達主義。比如,甲按乙留下的郵箱地址給其發了一封電子郵件,提出了自己的要約,該要約在進入對方系統時(郵件發送成功時)為送達,送達後生效。

3、《民法典》相關規定

第四百八十一條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

(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第四百八十七條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外,該承諾有效。

第四百九十二條  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住所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由以上相關內容可以清楚地知道,民法典第137條是屬於民事法律行為中的意思表示的一條準則,它所表達的內容大致是,如果相方在意思表示的時候是以非對話的形式進行,則做出的非對話意思表示從到達相對人的時候就生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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