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物權法什麼是物權效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3W

民事主體所擁有的房產證、土地使用證都屬於物權,儘管物權是很多民事主體都依法享有的,但是很多主體,由於不瞭解相關的法律知識,故而不知道什麼是物權效力,這導致在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之後,也不能及時的得到救濟。

根據物權法什麼是物權效力?

一、根據物權法什麼是物權效力?

物權的效力是指物權基於物權人對物的支配權和物權的排他性而產生的特殊法律效力。物權的效力與物權的權能——佔有權能、使用權能、收益權能、處分權能有關,但並非物權權能本身,而是物權權能進一步發揮作用的結果。

二、物權效力的優先效力

物權的優先效力亦稱物權的優先權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之上同時設定有物權和債權時,在權利實現過程中物權優先於債權,同一物之上存有相容的數個物權時,除了法律另有規定之外,先設立的物權優於後設立的物權。物權的優先效力問題,學界歷來存有爭議。以史尚寬為代表的學者認為,物權的優先效力僅指物權優先於債權的效力,而不包含物權之間的優先效力。還有學者指出,物權之間存在優先性的觀點在邏輯上也不成立,因為某一物權對另一物權優先,就意味着另一物權不優先,也即是有的物權優先,有的物權不優先,由此歸結出物權彼此之間具有優先性的一般性結論,顯然存在邏輯上的錯誤。另一種學説對物權優先性的問題持寬泛的理解,認為其既包含物權對債權的優先,也包含物權之間的優先效力,即先設立的物權的效力優先於後設立的物權。對於這兩種不同學説,各有其可成立的依據,可解釋為廣義和狹義之分。其中以物權效力既有對債權之優先,又有物權彼此之優先為廣義的見解。

(一)物權優先於債權的效力

在同一物之上既存在物權又存在債權時,無淪其成立次序先後,物權優先於債權。物權優先於債權的法理根據主要在於物權法的公示公信原則,不動產經過登記或動產經過交付轉移了佔有,就發生物權轉移,產生對抗第三人的債權的效力。如未經過登記或交付,就還停留在債權階段,債權當事人之間地位平等,彼此不發生某一債權優先於其他債權的問題。具體而言,物權優先於債權主要表現在:

1、所有權優先於債權

例如一房多賣,導致同一標的物上成立數個債權,彼此平等。如果賣房人與其中一個買房人辦理了過户登記手續,則該買房人對該房產取得所有權,可以對抗其他與賣房人簽訂了買賣合同的當事人的債權,這些債權人不能就已經辦理過户登記手續的該房產主張其債權的實現。

2、他物權優先於債權

他物權包含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當同一標的物上用益物權與債權並存時,除了法律另有規定,用益物權應當優先於債權。如建設用地使用權屬用益物權,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可以其用益物權對抗第三人對該建設用地主張租賃、借用、贈與等債權。擔保物權亦相同。當同一標的物之上擔保物權和債權並存時,擔保物權優先於債權。例如,享有擔保物權的債權人相對普通債權人擁有標的物折價後優先受償的權利。破產法上的別除權亦是擔保物權優先於債權的典型例子。

物權優先於債權是一般原則,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時會出現例外。例如:(1)買賣不破租賃規則。我國《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租賃合同中承租人佔有使用房屋,享有的是具有物權性質的債權,如後來該租賃標的發生物權變動,這一變動的結果不能對抗租賃合同的效力。(2)已經預告登記的債權。我國《物權法》規定了預告登記制度,該法第20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所登記的不是現實的不動產而是將來交付的不動產,將購買不動產的合同進行預告登記,登記的雖然是債權,但是經過登記後的債權已經產生了類似物權的效力,可以對抗將來的針對該登記的不動產發生的物權變動。

(二)物權之間的優先效力

物權之間是否存在優先效力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對此前面已有提及。立足於物權效力的廣義理解,物權的優先效力應當包含物權之間的優先效力。物權之間的優先效力亦稱作物權的對內效力或物權的對內優先性,意指同一物之上多個他物權並存時,應當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物權設立的先後確立物權實現的順序,先實現的物權相對後實現的物權而言具有優先性。根據物權的排他性質,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多個所有權,但可以設立多個互不衝突的他物權。多個他物權中確立優先性的依據首先是法律法規的規定。例如《物權法》第239條規定:“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此條規定背後的法理在於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抵押權與留置權是約定擔保物權,按照法律的一般原則,法定權利優先於約定權利。其次,應當按照權利設定的先後時間確立物權之間的優先順序,亦即通常所講的“先來後到”規則。我國《物權法》第199條對此亦有規定:“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一)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這一規定體現了權利設立在先就應當實現在先的原則。

從以上規則可以看出,同一物之上可以並存多個互不衝突的物權,其權利的實現必有順序,表現為一物權對另一物權的優先效力問題,優先效力的依據或是法律規定,或是設立、登記在先。這種權利實現的先後順序表現了物權之間的優先效力。

對於民事主體,在獲得物權之後,需要到相關機關辦理使用證,然後到制定的銀行機構,繳納税額,之後才可以依法享有物權,物權最大的特徵,是享有排他性。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