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物權的效力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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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擔保物權的效力有什麼?

擔保物權的效力有什麼?

(一)擔保是指為確保債權人的債權得到清償而承擔的特別保證。

擔保通過擔保合同而成立,擔保合同成立後,就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一定的權利義務關係。即由擔保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擔保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也就是説擔保合同,是以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主合同為成立前提的。債權人和債務人訂立的主合同,是擔保關係產生的基礎,也是擔保的對象。擔保合同作為從合同,主要規定債權人和擔保人的權利義務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二)擔保物權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這是擔保物權的固有性質。它不僅可以優先於一般的債權,而且,可以優先於法定的債權。

例如,就税收債權而言,國家享有税收優先權。不過,從擔保物權的效力出發,其較之於税收優先權應當處於更為優越的地位。這就是説,在擔保物權設定之後,如果債務人欠下税務機關的税收,税務機關不得因税收優先權而先於擔保物權人受償。

《税收徵收管理法》第45條規定:“税務機關征收税款,税收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税人欠繳的税款發生在納税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税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税收應當先於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這就是説,對於在擔保物權設定之前已經拖欠的税收,税收債權優先於後設定的擔保物權。如果在設定擔保物權時,擔保物權人已經知道欠税的,擔保物權人仍然接受該擔保物,則表明其自願承擔了風險,所以,税收應當優先於擔保物權而執行。反之,設定擔保物權之後,債務人欠税的,國家只能等債權人就擔保物權實現權利之後,再行徵收。

二、物權取得的分類有什麼?

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的含義是取得權利時不根據原所有權人的意思或原來客體物上根本就不存在所有權,在特定法律事實發生時只依法律規定即可取得所有權。原始取得的前提是客體物之上不存在所有權;這也就意眯着所有權的取得不需要與任何人相關,而僅依取得人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的行為即可。所以一般而言,基於事實行為而取得的物權,即屬於物權的原始取得。在原始取得的物權上不存在他人的意志關係,或者説是該物權不因他人的意志關係而受影響。

原始取得方式包括:勞動和生產、先佔、發現、拾得、時效取得、善意取得、添附、加工、孳息等。

2、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也稱派生取得或傳來取得,它指基於他人既存的權利而取得物權。從取得人角度是取得權利,從相對人角度則是權利的喪失,故對照原始的絕對取得繼受取得又稱相對取得。在繼受取得中,物權權利是從他人那裏移轉而來,主要是原所有權人對其所有物處分行為的結果。一般而言,基於法律行為的取得大都屬於繼受取得。依繼受的方法不同,繼受取得又分為移轉取得和設定取得。

物權取得時分為兩種,一種是原始取得,一種是繼受取得。原始取得存在的前提是客觀物質上不存在所有權,原始取得在取得權利時,不需要根據原所有權人的意思。繼受取得又稱派生取得,是基於他人既存的權利而取得的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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