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36條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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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36條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公安機關偵辦刑事案件,要依法進行,其中最重要的法律依據是刑訴法。刑事訴訟法是指導司法機關偵辦刑事案件的具體法律文件,我國刑訴法的內容十分全面,其中第四章對辯護和代理做出了詳細規定,包括第36條,那麼,刑訴法36條的具體內容是什麼?下面我們跟隨小編一起做個具體瞭解。

一、刑訴法36條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閲、摘抄、複製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閲、摘抄、複製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二、刑事辯護律師有哪些權利?

辯護人要充分履行職責,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首先要對案件情況有所瞭解。根據本條規定,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人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在審判階段,辯護人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必須注意,辯護律師與其他辯護人在行使上述權利時有一點明確的區別,就是辯護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即享有這些權利,而其他辯護人則要經過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的許可。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綜上所述,辯護和代理是刑訴法中重要的章節,其中刑訴法36條主要是規定了辯護人在審查起訴階段的權利,辯護律師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關押期間,同其會面,查閲案件有關證據材料,幫助當事人申請取保候審等。辯護律師履行權利的同時要遵守義務,不得偽造證據,不得干擾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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