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代理範圍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88W

在現實生活中,為了促進法律的實施,使得法律的公平公正,我國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在我國民法典上,就對於代理制度作出了一定的規範。代理制度是一種人性化的措施,有利於促進民法的發展和繁榮。那麼,民法典代理範圍有哪些呢?趕快跟隨小編的腳步瞭解一下吧。

民法總則代理範圍有哪些

一、民法典代理範圍有哪些

(一)律師。律師是國家的法律工作者,並經過一定的專業訓練,具有專門法律知識和一定的訴訟經驗。他們通過代理訴訟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可以更好地維護國家法律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民事訴訟法在委託代理的範圍裏,將律師放在首位,説明了律師在訴訟代理中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法制的日益完善,訴訟代理活動的知識性、專業性越來越強,律師作為專門的法律工作乾,在委託訴訟代理中將會發生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這是指當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他們與被代理人關係密切,相互之間比較信任,對案件情況較為了解。因此,當事人委託近親屬代為訴訟是常見的。

(三)社會團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社會團體推薦的人,是指這個團體推薦某人以團體的名義代理訴訟。例如,婦女聯合會為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可以從婦婦隨着合會組織派出某人以婦女聯合會的名義代理訴訟。工會為保護其會員的合法權益,可以從工會組織中派出某人以工會的名義代理訴訟。當事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是指當事人的所在單位在徵得委託同意的情況下,推薦其成員擔任訴訟代理人。由此反映了社會團體和單位對當事人利益的關心和對其訴訟的支持和幫助,體現了委託代理的社會主義性質,體現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與社會利益的同一性。

(四)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其他公民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法律之所以規定要經人民法院許可,目的在於防止某些不宜充當訴訟代理人的人,作為代理人蔘加訴訟。

為了不致因出庭人員過多而影響法庭審理,民事訴訟法規定,每一當事人只能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二、民法典中關於代理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1、委託代理授權採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並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2、數人為同一代理事項的代理人的,應當共同行使代理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未作反對錶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4、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同時代理的其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的雙方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5、代理人需要轉委託第三人代理的,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認。

轉委託代理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務直接指示轉委託的第三人,代理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以及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

轉委託代理未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代理人應當對轉委託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是在緊急情況下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委託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6、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就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對執行其工作任務的人員職權範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7、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8、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在我國民法上,律師以及當事人的親屬,社區推薦的人以及有法律認可人都可以作為民法上的代理人。小編還為大家介紹了民法典上關於代理的一些詳細的法律規定,如果代理人實施了代理權限以外的權利,那麼屬於越權代理,經過法律認定是無效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