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標的管轄權怎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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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標的管轄權怎麼確定?

民事訴訟標的管轄權怎麼確定?

民事訴訟標的管轄權一般屬於各地基層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二、管轄權確定的相關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合同糾紛管轄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 保險合同糾紛管轄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票據糾紛管轄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公司糾紛管轄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 運輸合同糾紛管轄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 侵權訴訟管轄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九條 交通事故管轄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條 海損事故管轄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一條 海難救助管轄

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二條 共同海損管轄

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糾紛發生之後,首先需要確定具體屬於哪種類型的糾紛,然後才可以結合法定的規定確定管轄法院,若是無法與另一方糾紛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事宜,那麼就需要在訴訟時效範圍之內,書寫訴狀之後,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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