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第三人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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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第三人包括哪些?

民事訴訟第三人包括哪些?

民事訴訟第三人就是指除了原告、被告以外的當事人。由於原、被告之間的訴訟可能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因而第三人要參加進來,但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按照《民事訴訟法》第56條的規定,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有兩種:

(一)是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有權提起訴訟的人,實際上這種與原告的地位一樣,只是一個具體案件已經有了一個原告,一個被告,而他不能同意任何一方的要求,而是以原、被告作為自己的被告,後參加進來的人,這種人稱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如三兄弟中老大獨佔了父母遺留的三間房,而老二則以原告的身份向老大提出分一間半房的請求,而老三則認為遺產也有自己一份,因而也提訴訟。由於老二是原告,老大是被告,老三既不是原告,又不是被告,他就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二)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人,法院通知他參加或自己申請參加進來。這稱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如:甲從乙處購進一台機器,由於機器質量低劣,甲對乙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損失。在訴訟中,乙提出機器系丙廠製造,應由丙廠承擔責任。此案件中,甲乙有買賣合同關係,乙丙之間存在購銷合同關係。丙與買賣合同關係提起的訴訟無直接利害關係。因此,他沒有獨立請求權。但由於機器是自己製造的,如果乙敗訴後,勢必會轉而向他提起訴訟,該案件的結果與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因此,法院通知他參加進來,將兩案合併一案處理,這就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從訴訟地位上看,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相當於原告,因此,享有原告的所有權利。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如:有權瞭解原告起訴,被告答辯的事實和理由,有權充分陳述自已的意見,也有權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被判決承擔民事責任後,有權提起上訴等。但是,由於對本訴的訴訟標的沒有獨立請求權,涉及原告、被告之間的實體權利的訴訟權利,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權行使。如:在一審中無權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無權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或申請撤訴等。

二、民事訴訟的流程有哪些?

民事訴訟流程:

(一)起訴(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二)法院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通知但是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

(三)法院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四)排期開庭(提前3天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五)開庭審理。

開庭審理包含的流程:

1、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反各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向法院告訴提出再審申請;

6、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做出裁決(宣判);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判決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法院告訴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

民事訴訟的流程首先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申請;其次,人民法院進行立案審查;第三,受理之後要通知原告和被告的開庭時間;最後是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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