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有哪些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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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有哪些權利

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有哪些權利

1.對原告、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認為有獨立請求權,或者案件處理結果可能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這是第三人蔘加訴訟的根據。第三人同原告或者被告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係,案件的審理結果可能與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這是第三人區別於共同訴訟人和訴訟代理人的根本之點。

2.必須在訴訟開始後,案件審理終結前,參加訴訟。第三人蔘加訴訟,必須以原告、被告之間的訴訟正在進行為前提,如果原、被告之間的訴訟尚未開始,或者原、被告之間的訴訟已經結束,即人民法院對案件已經審理終結,任何人都不可能通過訴訟而成為第三人。

3.第三人是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這種利害關係來源於兩個方面:一是與來自本訴的原告和被告的侵害或爭議;二是來自法院對訴訟的處理結果。

二、參加訴訟的目的:

一、在於簡化訴訟程序,徹底解決彼此有聯繫的糾紛;

二、在於維護自己的權益。第三人蔘加訴訟即不是為了維護原告的利益,也不是為了維護被告的利益,即便有時參加到當事人一方進行訴訟,也不是為了維護參加一方當事人的利益,而是以自己的名義,為維護自己的權益參加訴訟。

三、第三人的分類

各國民事訴訟法對訴訟第三人的分類不盡相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國民事訴訟第三人分為兩類:一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二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在我國的民事訴訟案件中,需要相關的證人來辦理這類案件的處理。民事案件中的第三人就具有相關的獨立請求權,或者在有利害關係的情況下,具有一定的獨立請求權或迴避權,對這類案件的正常審理具有相關的責任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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