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民資格案件的起訴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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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選民資格案件的起訴程序是怎樣的?

選民資格案件的起訴程序是怎樣的?

選民資格案件的起訴程序也是按照訴訟程序來進行處理的,但選民資格案件屬於民事訴訟特別程序,一審終審,人民法院在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後,應當開庭審理,除了起訴人以外,選舉委員會的代表和其他與選民資格相關的公民也必須參加審理。公民對選舉委員會公佈的選民資格名單有不同意見必須先向選舉委員會申訴,對選舉委員會就申訴所作的決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依照本章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第一百八十一條公民不服選舉委員會對選民資格的申訴所作的處理決定,可以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向選區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

第一百八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後,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審理時,起訴人、選舉委員會的代表和有關公民必須參加。

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應當在選舉日前送達選舉委員會和起訴人,並通知有關公民。

二、人民法院審理民事特別案件的規定

1、在法律適用方面。首先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特別程序的規定,不能滿足需要時,適用民事訴訟法的其他規定,如總則、普通程序,但反訴、和解等不能適用。如果其他法律規定了訴訟條款,也應當加以適用。

2、除選民名單案件或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判外,均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3、實行一審終審,所作判決和裁定,自送達之日起,立即發生法律效力,不準上訴。

4、審理過程中,如果發現本案屬於民事權益爭議的,應當裁定終結特別程序,並告知利害關係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另行起訴。

5、依照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除選民資格案件須於選舉日前審結外,自立案之日起一個月內或者公告期滿一個月內審結。

6、依照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不交訴訟費用。

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包括: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確認調解協議、實現擔保物權及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對於民事特別案件的適用,法律上是有明確規定相關的程序和要求的,具體情況下是需要嚴格按照法律程序來進行辦理的,但涉及到特別事項的處理上,應當由法院根據有關規定和法律適用情況來作出判決,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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