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是否提供擔保

來源:法律科普站 2.63W

一般情況下,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具體法條可以查找,《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相關規定,下面本站就具體講解一下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可以不提供擔保的情況。

什麼情況下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是否提供擔保

民事訴訟中規定,當事人申請先予執行時,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這是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基礎上,根據勞動關係的特殊情形,作出的進一步規定。勞動者是勞動關係中的弱者,之所以要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也往往是別無其它的選擇的情況,迫於無奈之下做出的左後選擇。一般情況下,勞動者在申請仲裁時,勞動報酬、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等已經有一段時間沒有拿到了,生活已經發生了困難,在這種時候,如果還讓勞動者提供擔保,勞動者是難以提供的;如果因為勞動者不能提供擔保,而取消了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權利,會讓已經生活困難的勞動者雪上加霜。因而,規定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可以不提供擔保,是符合我國勞動關係的實際情況的,也將是緩和勞動關係矛盾的一種有效方式。更有有利於勞動者維護自身的權益。

相關法律知識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對這一規定應做如下理解:

1.上述勞動爭議案件中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重大,如用人單位對其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的事實不能舉證或舉證不力,就將承擔不利的後果。

2.上述舉證責任的規定,是法定舉證責任的規定,並未完全免除勞動者的舉證責任,在法定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的事實之外,對其餘的事實,仍然由當事人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來承擔舉證責任。即便是用人單位承擔法定的舉證責任,如果勞動者對法定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的事實提出反駁,也需舉證並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規定勞動爭議案件中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承擔法定舉證責任,目的主要在於從公平角度出發,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加大企業應承擔的社會責任。

總之,如果有類似問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解決,以保障合法權益。保護自己的利益不受損害,最大限度地保護合法權益。勞動者申請提前執行,需要提供擔保的,建議找相關律師辦理協商。很多情況下,如果有類似的問題,自己查查法律也是不錯的選擇。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