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履行地怎麼確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1.39W

一、保險合同履行地

保險合同履行地怎麼確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意見第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條等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該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購銷合同的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以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起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託運和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運發送地為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與合同中的履行地點不一致,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是合同對履行地除外。財產租賃合同、融資合同以租賃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是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的,在給付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上述法律規定以及司法解釋中都涉及到合同的履行的問題,如何理解合同履行地是整個審判的關鍵。立案階段在對合同糾紛的審查立案過程中,履行地是確定合同糾紛管轄權的重要標準之一。但是合同在一般情況下都雙務的,即當事人的義務是對應的。而履行地是確定合同糾紛權管轄權的重要標誌之一。但是合同在一般情況下都雙務的,即當事人的義務是對應的。而履行地主要是指履行業務地點。如此,在合同中就有兩個義務以及兩個履行地點。而履行地點的單一化才是確定合同管轄的前提,或者説,在有兩個履行地情況下,必須選擇其一為確定管轄權的履行地點。否則就無法確定管轄權,導致當事人在不同的履行地點任意起訴或以不同的履行地任意抗辯,給訴權的行使和管轄權的確定,帶來不必要的混亂。那麼如何確定履行地,有的學者提出了以合同特徵義務的履行地為履行地。即,“無論是哪種雙務合同,總有一方當事人的主要義務是給付金錢的義務為合同特徵義務,另一方當事人的主要義務是履行非金錢義務”。

二、保險合同的分類

1、按保險標的分類:財產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合同。

2、按保險標的的分合及變動情況分類:特定式保險合同、總括式保險合同、流動式保險合同、預約式保險合同。

3、按合同的性質分類:補償性保險合同、給付性保險合同。

4、按照標的價值在訂立合同時是否確定分類:定值保險合同、不定值保險合同。

5、按合同承擔風險責任的方式分類:單一風險合同、綜合風險合同、一切險合同。

6、按保險人的承保方式分類:原保險合同、再保險合同。

7、根據保險標的的不同情況:個別保險合同、集合保險合同。

8、足額保險合同和非足額保險合同。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