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履行地應該怎樣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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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履行地應該怎樣確定

勞動合同履行地應該怎樣確定

很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由此確定,本案中具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被申請人所在地即f市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對於用人單位所在地,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十二條的規定:“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註冊、登記地。用人單位未經註冊、登記的,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的規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因此,用人單位的住所地是指用人單位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當用人單位的註冊登記地與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不一致時,用人單位的主要營業地或辦事機構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

則對於用人單位所在地,可得出以下三種情形:

1)用人單位已註冊登記地,且註冊登記地與單位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一致,則單位所在地為同一個地點。

2)用人單位已註冊登記地,但註冊登記地與單位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不一致,則單位主要營業地或者辦事機構為單位所在地。

3)用人單位未註冊登記,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一般情況下,該地與單位主要營業地或者辦事機構是相一致的。

二、勞動爭議都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嗎?

如果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所在地不一致,仲裁是由勞動者在合同履行地提出的,起訴是由企業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提出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關於法院管轄權異議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的處理採用仲裁前置的處理程序,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一方可以依法到法院起訴。這種訴訟會有三種情形,一是員工起訴,二是企業起訴,三是雙方都起訴。若員工起訴,那麼員工一般是在勞動合同履行地起訴,這樣就不會出現仲裁管轄地與法院管轄地不一致的情形;若企業起訴,那麼就有可能出現起訴地與仲裁地不一致的情形;若雙方都起訴,那麼從便於勞動者的角度出發,應當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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